2024年2月7日发(作者:)

附件一: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确认、更换工作要求

一、车辆制造厂在办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确认、更换工作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中英文格式,一式两份),申请表应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2.车辆制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原汽车主管部门颁发的《WMI证书》原件。

上述三项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的确认和更换工作。车辆生产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应另附页说明办理此项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等联系信息,以便于《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的寄送工作。

二、车辆制造厂若发生以下情况者,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若发生《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丢失情况者,车辆制造厂应出具证书遗失证明;

2.《公告》内企业已获得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标识的信息(包括车辆制造厂名称、注册地址、车辆类型、车辆品牌)与当前车辆制造厂实际情况不相符者,应出具相应的《公告》批准文件首页(复印件)和信息变更批准页(复印件),以证明变更情况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非《公告》企业已获得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标识的信息与当前车辆制造厂实际情况不相符者,应出具相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品牌的证明材料等。

附件二: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复核备案工作要求

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及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车辆制造厂应编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并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一、已获得WMI批准,尚未进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的车辆制造厂应尽快加以制定,并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二、已在工作机构备案过《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车辆制造厂,应参照《办法》和GB 16735的要求对已备案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进行复核,并重新备案。

若已备案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不符合《办法》和GB 16735的要求,车辆制造厂应尽快加以修改,并在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三、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需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2.车辆制造厂关于《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的企业标准(需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3.《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和企业标准的电子文件。

注1:对于整车企业,《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应包括对车辆识别代号各位字码的编码规则、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标示方式等内容的详细规定。

注2:对于改装车企业,《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应包括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标示方式等内容的详细规定。

上述三项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备案。

四、车辆制造厂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应另附页说明办理此项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等联系信息,以便于《VIN编制规则备案受理通知书》或《VIN编制规则修改通知书》的寄送工作。

附件三:

进口车辆制造厂WMI代号、《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工作的要求

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GB 16735-2004、GB 16737-2004的要求,进口车辆生产厂或销售商,应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WMI和VIN编制规则。

一、进口车辆生产厂或销售商应向工作机构备案在进口车辆产品上使用的WMI,进行WMI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中英文格式,一式两份),申请表应加盖制造厂或销售商公章,同时提供《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电子文件;

2.车辆制造厂或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SAE(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或其代理机构授权使用WMI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WMI代号的备案。

二、进口车辆生产厂或销售商应向工作机构备案在进口车辆产品上使用的VIN的编制规则。进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需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2.车辆制造厂关于《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的企业标准(需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3.《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和企业标准的电子文件。

上述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备案。

三、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应另附页说明办理此项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等联系信息。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