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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起草日期

《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AS-ZD-48

质量保障部

2015.07.20

版本号

审核人

02

李乐军

总页数

共3页,第1页

执行日期 2015.07.27

批准人 武二斌

审核日期 2015.07.24 批准日期 2015.07.25

修订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目的:为有效防范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温湿度条件可能影响药品质

量的风险,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药品储存、运输环节的温湿度管理。

四、职责:本公司仓储部的储存、养护、配送部运输员对本制度的实

施负责,质量保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储存、养护、运输环节的温湿度管理

工作。五、内容:

1. 温湿度监控系统系统要求:

2. 系统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

求,在库区和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应当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以及冷藏、

冷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3. 功能:系统由测点终端、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相关软件等组

成。各测点终端能够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传送和报

警;管理主机能够对各测点终端监测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记录,并具

备发生异常情况时的报警功能。

4. 测定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 GSP 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为:常温库温度 10-30℃、阴凉库温度 0-20℃、

冷库温度 2-8℃,相对湿度 35-75%。

5. 温湿度监控系统相关功能

5.1 系统必须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

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5.2 库区温湿度监测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符合以下要

求:

5.2.1 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5.2.2 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RH。

5.3 系统自动对公司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环境进行不间断监

测和记录。

5.4 每隔 1 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湿度数据,在药品储存过程中每隔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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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在运输过程中每隔 5 分钟自动记录一

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每隔 2 分钟记

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5.5 公司温湿度监测系统设置临界值 (阴凉库温度1­19℃, 湿度37­73%,

常温库温度 11­29℃,湿度 37­73%、冷库 3­7℃,湿度 37­73%),当监测

的温湿度值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就地

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养护员、仓储

部经理、仓库保管员、配送员发出报警信息。 5.6 短信报警接受人员接到短信报警信息时,应立即采取有效调控措

施,确保温湿度控制范围符合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

5.7 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应

当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

向养护员、仓储部经理、仓库保管员、配送员发出报警信息。

5.8 当发生供电中断的情况时,系统应当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养

护员、仓储部经理、仓库保管员、配送员发出报警信息。

5.9 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必须保持真实、完整、准确、有

效。

6. 数据备份: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

行处理和记录,并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保存,确保不丢失和不被改

动。

7. 系统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有反向导入数据

的功能。

8. 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值修正、调整功能,防止用

户随意调整,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8.1 养护员必须对监测数据采用移动介质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

放在质量保障部,数据保存时限不少于 5 年。

8.2 温湿度监测系统和公司养护室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对接,自动在

计算机终端中存储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

据查询。

8.3 系统配备不间断电源,防止因供电中断、计算机关闭或故障等因

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数据丢失。

8.4 系统保持独立、安全运行,不得与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联动,防

止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异常导致系统故障的风险。

8.5 温湿度监测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对储存及运输设施设备的测点

终端布点方案进行测试和确认,保证药品仓库、运输设备中安装的测点终

端数量及位置,能够准确反映环境温湿度的实际状况。未进行测试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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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使用。

8.6 药品库区温湿度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8.6.1 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 2 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

布;

8.6.2 平面仓库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 2 个测点终端;

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

方米的按 300 平方米计算;

8.6.3 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

垛高度的 2/3 位置;

8.6.4 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须符合本条上

述的各项要求,其安装数量按每 100 平方米面积计算;

8.6.5 公司每台独立的冷藏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

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

个测点终端,不足 20 立方米的按 20 立方米计算;

8.6.6 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当至少配置一个测点终端。

1.1.1测点终端应当牢固安装在经过确认的合理位置,避免储运作业

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造成影响或损坏,其安装位置不得随意变动。

8.7 养护员在质量保障部的指导下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准

检定工作,对系统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8.8 温湿度监测系统必须满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在线远程监

管的条件。

9. 温湿度监测系统设施设备管理:

9.1 养护员对温湿度监测系统管理主机、测点终端必须建立设施设备

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管理主机、测点终端、型号、数量、安放数量、各测

点终端编号和库区位置对照表;温湿度监测系统测试报告;年度校准报

告;每日备份数据的温湿度数据;管理主机所配备手机卡的手机号码;温

湿度监测系统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温湿度监测系统配备的手机卡进行每月缴费充

值,确保温湿度监测系统报警功能正常发送。

9.3 仓储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不得随意碰触温湿度监测系统管理主

机、测点终端。对人为损坏的由本人照价赔偿。

9.4 信息部定期对与温湿度监测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的计算机终端进行

检查维护,确保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以满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时

监控的条件。

9.5 养护员对与温湿度监测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管

理,计算机登陆需设置用户名和密码,计算机温湿度管理软件设置相应用

户名和密码;防止无关人员进行误操作,并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