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

代 理

一、代理的意义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中被代理人也称为“本人”、“委托人”

或“授权人”。

(二)代理制度的产生

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900年《德国民法典》建立了系统的代理制度。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世界

各国都在自己的民法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并不断随着国际交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日趋完善。

我国现行法对于代理的规定见诸《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此外《合同法》也对代理

作出了规定。

(三)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

1、扩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补足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的分类

(一)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阅览室代理。

(二)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根据代理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属于代为还是代受的不同,或将代理分为积极代理和消

极代理。

积极代理:又称主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

示。

消极代理:又称被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受的意思表

示。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以及代理的效果是否直接及于本人,可将代理

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又称狭义的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且代理的效果直接及于

本人的代理。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代理人进而根据本

人与代理人的约定,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四)根据代理人是否基于代理权而为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