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

腾讯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

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

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

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

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

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

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

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

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

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