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日发(作者:)

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数字概述

数字主要包括汉语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其中,汉字数字通常是指“一、二、三、

四、五、六,七、八、九、十”及其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

数字,阿拉伯数字主要指“0、1、2、3、4、5、6、7、8、9”十个数字。不论是汉字数字,

还是阿拉伯数字,在公文中的使用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统一的用法。

二、公文中数字使用的常见瑕疵

在公文创制中,由于写作主体对数字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规范意识、标准意识

不强,审核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错用、滥用、误用、混用及表达

不够精练等数字使用不规范情况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普遍存在,如“2008年”写作“08

年”,“七八天”写作“七、八天”,“腊月十五”写作“腊月15”,“一年4季”,

“1,300,000,000人”等等,这些数字的不规范使用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章的质

量和发文机关的形象,汉字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亟待重视和加强。

三、汉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长期已来约定俗成的定型的词语、词组、成语、短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

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概、九州、三翻四次、八仙过

海、零点方案、二一添作五、见其一未见其二、不管三七二十一、九牛二虎之力、行百里者

半九十,等等。

(二)星期、季度的表述及规范化简称、统称用语需使用汉字型数字,如:星期一,

星期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二万五千里长征、十六届四中全会、七届三中全会等。

(三)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各民族非公历纪年的表述,应使用汉

字型数字。如:万历十五年、丙寅年九月二十三日、戊子年四月十七日、腊月初八,正月十

五,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等。同时,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清楚,可在它们的后边用阿

拉伯数字进行括注。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

(四)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须使用汉字数字,且之间不能用符号

隔开,如:“三四天”不能写成“三、四天”, “八九万套”不能写成 “八、九万套”。

(五)含有月、日简称以表示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应使用汉字数字。

如果涉及到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等因数字的重复性或连续性可能引发歧义的,要将表示月

和日的数字用间隔号“•”隔开,并加引号。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 “一

二•九”运动(12月9月),若写作“一二八”事变、“一二九”事变,则可能理解为“12

月8日”、“1月29日”,进而也就违背了历史事实。涉及其他月份的,不必使用间隔号,

但是否使用引号,则视事件的知名度和社会的习惯性使用而定。如“五四运动”、“五一国

际劳动节”、“九一三”事件、“七七事变”等。

(六)用“多”“几”“余”“左右”“上下”“大约”等表示不精确数时,使用

汉语数字。如:一百多次、九万左右、十余年、三十上下、约五十人等。如果文中出现一组

具有统计意义和比较意义的数字,用 “多”、“约”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

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全省农村信用社募集资金近5000万元,衣物9000

多件,用于支持灾区灾民灾后重建。

(七)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时间用汉语数字,党委系统公文成文日期应按规定使用

阿拉伯数字。如行政机关公文中成文日期署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党委系统公文则

署为“2009年9月18日”。同时,在签署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时,应注意“〇”与“0”

的区分,签署成文日期,只能使用“〇”,而不能使用“0”,如“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不能写成“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四、阿拉伯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分、秒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

8世纪、公元前365年、20世纪80年代、公元1949年10月l日、23时15分55秒等。另

外,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2007年,一般不写成07年。

(二)物理量数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700kg、82cm、

30℃等,且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换行。非物理量数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500元,12个月、50名。

(三)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

拉伯数字。例如,18、-29,-23.5、56%、1/9、1:700等。

(四)部队编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如:56242部

队、总2389号、国办发〔2007〕12号文、T45/T34次列车、HP—3000型电子计算机、97

号汽油、维生素C2等。

(五)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要使用

阿拉伯数字。如:见《金融学》中文2版,208页,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92。

(六)5位以上的数字且尾数多零的,为避免跨行和兼顾美观,一般可以用“万”、

“亿”等单位计数。如

345000000元,可写成3.45亿或34500万。

(七)机关公文中的附件序号和页码标识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第1

页”。

五、数字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在公文中使用概数(模糊数)、约数数字,应当只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

如:“近百人”或“百人左右”,不能写或“近百人左右”;“80%以上”或“接近80%”,

不能写成“接近80%以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