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日发(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5.25

2016.05.25

税总发〔2016〕75号

增值税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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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

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

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

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

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

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同时要

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

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

报表。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

“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

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

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各地国税机关要通过制作简便

易懂的宣传资料、操作视频等,加大对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登录勾选方法,

使取消认证这一便利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减少办税环节,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

五、积极引导营改增纳税人网上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纳税人数量众多、业态差异大的实际情况,根据纳

税人办税的不同习惯、不同方式,在尊重纳税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向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自助办税、

移动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

六、设置办税服务厅首次申报专窗

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营改增纳税人数量和办税服务厅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合理设置营改增纳税人

专窗和专用通道,方便首次进行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顺畅办理申报业务,避免纳税人因对办税流程及办税

场所不熟悉而影响申报。

七、错峰预约纳税人申报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科学预判,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合理

划分申报时段,分批量主动预约纳税人,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缓解申报高峰压力。特别要注意避免申报

期最后几天办税服务厅过度拥挤现象的发生。

八、帮助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同城通办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便利,建立办税服务厅等候状况实时发布机制,

让纳税人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短信等多种渠道,实时了解各办税服务厅的等候状况,合理选择

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税,避免因纳税人过度集中而造成办税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

九、探索建设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采取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的

方式,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已经实现联合办税的,要根据窗口业务量变化,适时调整业务办理窗口和服务

人员数量,最大限度发挥好窗口资源的整体效能,缩短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推

进“全职能一窗式”办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窗口压力。

十、进驻窗口实现全流程办结

对进驻政务中心的税务窗口,要完善进驻职能、充分授权到位。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增设

窗口、增配人员等方式配齐配足窗口职能,努力达到规范化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

“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工作要求,确保同一事项能够全流程办结,不得以需要税

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签字盖章为由,让纳税人往返于政务中心和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做好

“三证合一”的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按照“三证合一”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办理完毕后,工商、税

务的登记事宜即已完成,不需要再到税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督导落实,及时对

进驻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的服务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十一、确保服务制度和兜底责任落到实处

一线窗口单位要切实落实好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绿色通道、流动导税、领导值班等服务

制度及兜底责任,确保纳税人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6月份申报期内,各地税务机关领导

要亲临一线,坐镇办税服务厅统筹指挥协调,及时处理纳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十二、提高12366热线咨询质效

针对营改增纳税人业务咨询量日益增加的实际,各地12366中心要进一步充实营改增咨询专线力量,

增配设备、增加人员、科学排班、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质量监控,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同时,

加大对座席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答复准确率和服务规范性的考核测评,确保做到答复问题口径一致,

内容规范准确。

十三、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定期收集整理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送交业务部门研究确定

答复口径,及时维护进12366税收知识库并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咨询岗,确保咨询答复及时精准。

十四、切实做好不动产交易代征、代开的导税服务工作

针对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业务流程相对复杂且涉及自然人的实际情况,各地

税务机关要加强导税力量的配备,在各代征场所设立导税人员,全程做好导税服务,维护好办税秩序,确

保不动产交易申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同时,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主动做好

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

十五、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纳税服务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切实发挥各自业务优势,进一步密切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共享涉税信息,

共同解决营改增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要落实好首问责任制,纳税人无论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涉税事

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负责接洽的税务机关要全程负责涉税业务的指引、协调等工作。不能因合作不到位

而造成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往返跑”。

十六、建立先收后办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因系统故障、停电等因素不能正

常工作时,各办税服务厅可先行收取纳税人资料,并延时加班办理,办结后主动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后续

事项。

十七、强化对技术服务单位监管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纳税人对操作

培训和技术服务的要求。对出现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软件或乱收费等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

即纠正并限期整改。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

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

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九、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针对个别企业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营

改增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每个企业、每个纳税人都能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对借营改增之名提价、

违反价格诚信、涉嫌价格欺诈、联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汇报,积极配

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纠正。

二十、畅通投诉渠道维护纳税人权益

拓宽纳税人诉求表达渠道,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渠道投诉响应机制。进一步压

缩投诉响应时间,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当场投诉的,即时处理;事后投诉的,提速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

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检查,对纳税服务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税务总局将对各

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各地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改进建议报税务

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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