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0日发(作者:)

中立帮助行为出罪根据—六个案例与五个司法解释

悄悄法律人 1周前

作者 | 陈洪兵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21年第4期

摘 要:中立帮助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犯罪,因此,中立帮助

行为的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不符合帮助犯的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他人利用之实施犯罪的,根据溯责禁止原理,应属于故意的正犯的自

我答责的领域。我国有关共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贷款、资金、

原材料、机器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成立相关犯罪的

共犯,这似乎说明我国司法实务在中立帮助行为处罚问题上,采取了与国外限制中立帮助

行为处罚范围的趋势背道而驰的立场。其实不然,这类规定只是一种“注意性规定”,旨

在提醒司法工作人员不要忽视对深度参与他人犯罪,原本就符合帮助犯成立条件的犯罪团

伙成员的打击,而非意味着将从事具有中立性质的日常生活行为、正常业务活动的人作为

共犯“一网打尽”。

关键词:共犯司法解释;中立帮助行为;帮助犯;客观归责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

三、共犯司法解释的再解释

四、中立帮助行为的具体事例分析

五、总结

一、问题的提出

(六个案例)

案1“出售机械设备案”:甲明知乙一直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还向其出

售生产烟草制品的通用机械设备。问题:甲应否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案2“运输伪劣皮鞋案”:专门从事货运业务的丙,明知丁委托其运输的物品系假冒

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皮鞋,仍予以承运。问题:丙应否成立共犯?

案3“出租门面房案”:张三明知李四专门从事假冒伪劣烟酒批零兼营业务,仍将自

己所有的门面房出租供其经营使用。问题:对张三能否以共犯论处?

案4“车贷首付融资案”:王某为向银行申请无抵押车贷而编造虚假材料。赵某明知

王某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和意愿,但为了赚取高额利息(月息三分)仍借钱给王某支

付购车首付款(车价的50%)。问题:赵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

案5“还债助杀人犯逃匿案”:陈某十年前借给其同学张某50万元付购房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