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发(作者:)
解除查封申请书
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
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2011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
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房
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号、
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
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
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
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
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
(2011)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
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
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
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
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
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
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
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
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
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
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
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
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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