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发(作者:)

陈丽嫦、刘龙杰与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

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粤07行终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奇陈汉锡陈敏婷

【审理法官】周奇陈汉锡陈敏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丽嫦;刘龙杰;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陈丽嫦刘龙杰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陈丽嫦刘龙杰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艳红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艳红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艳红

【代理律所】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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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丽嫦;刘龙杰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本案系食品行政处罚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新证据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食品行政处罚纠纷。关于新会区市监局在本案中执法主体问

题,一审法院已正确阐述,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

点为:新会区市监局作出的(新会)食药监餐罚〔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

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

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陈丽

嫦、刘龙杰二人开办的峰景养老中心内设食堂为入住老人提供餐饮服务,但是没有依法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新会区市监局的调查,涉案货值金额为5800元,不足一万元,故

决定对陈丽嫦、刘龙杰处以罚款75000元,实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外,

新会区市监局在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向被处罚对象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并举办了听证会,保障了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处罚

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陈丽嫦、刘龙杰上诉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

定书》,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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