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发(作者:)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8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879号B4楼。
法定代表人汪慰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国,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因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公司)一审诉称:
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憨豆先生》系列动画片(以下简
称涉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发现爱奇艺公司在其
经营的爱奇艺网站对涉案动画片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
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爱奇艺公司:1、停止侵权;2、赔偿
我公司经济损失7.8万元,维权的合理费用12370元。
爱奇艺公司一审辩称:第一,国信公司未获得涉案动画
片的完整授权,其获得授权的公司与片尾显示的名称不同,
因此国信公司主体不适格;第二,爱奇艺网站播放的作品与
国信公司获得授权的作品名称、集数、每集时长不同,二作
品是否是同一部作品应由国信公司举证证明;第三、我公司
获得了涉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四,国信公司起诉
之前未向我公司发出过任何通知;第五,本案中,国信公司
主张的经济损失、维权的合理费用过高,我公司的播放行为
未收取费用,亦无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国信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动画片片尾显示:
TigerAspectProductionsLtd.2002(以下简称Tiger公司)。
沪著合备字-2013-0351号《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中载
明,制品名称为憨豆先生,许可人为Tiger公司,被许可人
为国信公司,合同性质为专有许可,合同期限为2013年1
月31日至2016年2月1日,权利范围为复制权、出租权、
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地域范围
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以上事项,由国信公司申请,经
上海市版权局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规定,予以备案。备案日期为2013年1月14日。
2013年3月8日,Tiger公司的授权人
RICHARDROBERTJOHNSTON代表Tiger公司签署《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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