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

税务律师视角: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

七年前,我刚刚做律师,承接了一桩索要货款的诉讼案件。法律关系很简单,我的当

事人规规矩矩按合同约定供货,偏偏命苦遇到老赖,几次三番索款不成,不得不法庭刀刃

相见。接受委托后,我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猛然间发现一张开给对方的发票。

7年前的我刚刚从校园走向社会,性格棱角尚未打磨,于是很火爆地把当事人的经理

教训了一番,不过还算是自己命好,经理被我专业敬业、器宇轩昂、咄咄逼人的架势彻底

震倒,不仅一句未驳,竟也一直用崇拜的眼神注目。如今想起,颇令自己汗颜!

那年我二十五岁,我对发票的认识来自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如此,只

有付款才会开发票,发票当然是付款的有力证据。

四年后,我考过CPA,拿下CTA,开始涉足财税实践。我惊讶地发现,纸面的理论一

旦碰撞现实会显得多么的幼稚。在业务中,先给票再拿钱是多么普遍的一种现象。在以票

控税的征管模式下,下家为了取得发票,不得不以付款作为对上家的要挟,“拿票来,否

则钱免谈”,欠债的是大爷。

于是,一个非常令律师们感觉匪夷所思的事实发生了,销货方给出了发票,但并没有

收到货款。我被现实彻底地折服了,毅然理性地臣服以票控税,认真地检讨了自己“发票

是付款证据”的观点。以后但凡和法官律师朋友聊天,我就会不厌其烦地给他们讲解中国

的发票制度,“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品,其和钱收没收到已经彻底脱节。”在

我如黄河决堤般的滔滔不绝下,我又一次获得了法律界朋友崇拜的眼神。我很自豪,自己

成了一个懂财税实践的法律人!

上周,真刀实枪地遇到了一个案件,购货方居然很无耻地声称,自己用现金付了款,

这个发票就是证据!接受了朋友的咨询,我很有底气地告诉他,只有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付

款,不要怕,只要他提供不出其他证据,官司你赢定了!答复完后,我突然间冒出一个问

号:我这次的很自信是正确的吗?自己问得自己发了毛,于是上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

告案例。

然后,一身冷汗地发现了这个案例——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

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将该案例节选如下:

“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

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

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

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

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将这个案件的背景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原告是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是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表述方便,我们简称为南通二建诉创天地产案。南

通二建为创天地产的工程总包,双方于200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的

过程中,双方反目为仇,南通二建于2001年将创天地产告上新疆高院,其中一项诉讼请

求为索要工程款900余万元。在创天地产的答辩中,其声称,有244万工程款已经现金支

付给南通二建,并提供了南通二建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据。新疆高院一审判决中,对发票的

证明效力如此认定,“经一审法院查明,创天公司依据2001年6月12日南通二建出具的

244万元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主张已支付了该笔款项,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付款的

事实,并辩称该笔款项系现金支付,无银行记录,但也未提供现金付账的相关凭证。”新

疆高院未支持创天地产的观点,该院的审理意见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发票不能作为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