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发(作者:)

《2010通则》项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及选用

摘 要: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贸易术语则是国际

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是可以明确国际货物买卖

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FOB、CFR、CIF是当今贸易实务中运用最广泛的三

种主要贸易术语,所以,引入案例剖析《2010通则》项下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此基础

上提出具体的术语选用策略。

关键词:《2010通则》;贸易术语;象征性交货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10通则》把11种贸易术

语分成两大类,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FOB、CFR、CIF是适合于水运的三种主要

的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不同的责任、

义务和费用。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因此,在洽谈交

易时,双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恰当地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内涵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可以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加上指定的地

点来表示,它的确定意味着买卖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

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根据《2010通则》,FOB天津表示,卖方在合同规定的

装运期在天津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到天津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

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贸易术语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但它是合同签订的基础。贸易术语的确定,

可以简化买卖双方合同磋商过程中的交易内容,从而减少磋商费用,以及缩短洽谈的时

间,并有利于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1]。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为了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经过长期的努力,分

别制定了相应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并在1932

年的牛津会议上进行修订的是专门解释CIF合同的。《1941年的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1941年制定,1991年被再次修订,一共解释了六

种贸易术语EXW、FOB、FAS、CFR、CIF、DEQ;《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

称为《2010通则》,于2010年10月在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2011年1月1日起

生效,是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影响力也相对较大。

二、《2010通则》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一)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海洋运输在所有运输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适合于

海运,因此,这三种贸易术语采用比较普遍,是国际贸易中常用且主要的三种贸易术语。

2.交货地点相同